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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解決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特點是民事糾紛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內容是民事權利義務糾紛;民事糾紛是有紀律的;主要有四種解決方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具體內容要了解;在建築工程領域,常見且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等。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應掌握以下內容。

(1)的特點是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內容是民事權利義務糾紛;民事糾紛是可以處理的。

(2)解決方式主要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具體內容要了解)。

(3)在建築工程領域,常見且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

2.建設工程行政爭議應掌握以下內容。

(1)的特點是實施法律的行為,具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單方意誌、強制力和自由原則。

(2)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行政許可、處罰、獎勵和裁決。

(3)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1提起行政復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方可提起行政復議。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不調解原則。行政復議結論作出後,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復議的基本特征是,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1行政訴訟是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法院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行政訴訟不僅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還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和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而原告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互換訴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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