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指父母與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總和。也叫親子關系。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通常基於子女出生這壹事實而發生,也可以因為收養而發生。前者稱為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是基於雙方在血緣上的直接聯系;後者稱為偽血親親子關系,基於收養的法律效力。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有死亡才能終止。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與有意成為血親的子女之間的關系可能因收養的撤銷和解除而終止。
(1)父母與親生子女的關系,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②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
③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父母與非婚生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關系,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保護子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繼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法律地位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在生父母壹方死亡或父母離婚後另壹方帶著子女再婚後形成的。我國婚姻法將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分為兩類。
(1)由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法律發明的直系血親關系。
(2)非繼父母撫養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直系姻親關系。我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有虐待和歧視,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相同。
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也叫親子關系,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著廣泛而深刻的關系。
(1)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撫養就是父母為孩子的生活和學習提供物質條件。這種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但對成年子女是有條件的,即當他們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仍應承擔贍養義務。子女已滿18周歲,能夠獨立生活的,父母不再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贍養義務是父母最重要的義務。即使父母離婚,贍養義務也不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