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觀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
2.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
3.侵權人在宣傳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成分;
4、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的後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競爭對手的權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權人的競爭優勢,使其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從而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法律規定了對虛假宣傳的處罰:
1.虛假宣傳造成的業務金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收1000元罰款;
2.虛假宣傳行為持續三個月的,增加罰款654.38+0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加處罰款3000元;
3、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5000元罰款;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2000元罰款。
4.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也要承擔民事賠償;
5.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承擔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將導致入獄。
綜上所述,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與實際內容不符的虛假宣傳,導致顧客或者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
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廣告,構成虛假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為虛假廣告:
(a)貨物或服務不存在;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五)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