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觀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
2.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
3.侵權人在宣傳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成分;
4、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的後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競爭對手的權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權人的競爭優勢,使其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從而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法律規定了對虛假宣傳的處罰:
1.虛假宣傳造成的業務金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收1000元罰款;
2.虛假宣傳行為持續三個月的,增加罰款654.38+0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加處罰款3000元;
3、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5000元罰款;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2000元罰款。
綜上,如果這種虛假宣傳的賠償標準是標準的三倍,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自己的實際損失,也可以要求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經營者進行壹定的處罰。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有過錯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具有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