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紀律規則規定了學校和教師的教學義務,如何處理學生違紀違規行為,明確了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和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的行為規範。
《中小學教育紀律處分規則(試行)》將於3月1日實施20265438。規則指出,如果確有必要,學校和教師可以在學生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不端,危險和侵犯權益時實施教育懲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及其教師應當制止並批評教育學生,必要時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壹)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有違反學生守則的不良行為;
(四)實施有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
學生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和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實施教育和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在課堂教學和日常管理中,教師可以對輕微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實施以下教育處罰:
(1)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
(3)適當附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
(四)上課時間站在教室裏;
(5)課後教學;
(6)學校規章制度或班規、班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在實施前款所述措施後,可以適當方式通知學生家長。
法律依據
《中小學教育處分規則》第九條規定,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嚴重或者經當場教育處分後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下列教育處分,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壹)由學校德育負責人予以紀律處分;
(二)承擔學校的公共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學校規章制度和行為規範的專門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觀光、校外集體活動等校外集體活動;
(五)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