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商業活動的本質屬性;
1.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相同的法律地位。比如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虛擬貨幣沒有法律補償,不應該也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2.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兌換業務、作為中央交易對手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活動,涉嫌非法發行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推廣、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4.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綜上,交易虛擬貨幣並不違法。銷售虛擬貨幣是合法的,在中國是合法存在的,但是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活動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