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有意者申請為準。申請人包括: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具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申請必須按此順序提出。第壹順序的申請人具有排他性效力,第壹順序的申請人被排除在最後順序之外,同壹順序的申請人享有同等權利。
2.被告的下落在壹段時間內不得而知。答:下落不明4年;b:事故的下落不明。事故發生已經2年了。
3、必須由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受理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通知。被申請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2年的,公告期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死亡時間與自然死亡時間不同的,死亡造成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死亡造成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宣告人的權利和行為能力並未因被宣告死亡而真正消失。只要他(她)還活著,他(她)的行為能力就在法律上存在,也就是說,宣告死亡是有地域限制的,只能在當事人的住所地有效。對於聲明法院管轄範圍之外的地方,被聲明的人仍然有權利和能力做他或她在法律上被允許做的事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