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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證責任制

法律分析:安全保障責任制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廣泛實行壹種責任制。

簡單來說就是:把自己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部承包出去,制定出具體的保證措施和經濟獎懲考核辦法,確保完成;經組織審查批準後實施。沒有完成擔保責任的,必須按規定接受考核和處罰;全面完成擔保責任的,按規定兌現獎勵。

該方法用於促進安全生產管理的持續改進。對不稱職者,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休學、降職、調離、辭退等處分。如果想全面了解詳情,可以查壹下當時做得比較好的典型的《首鋼的安全承包制》的具體內容。

法律依據: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保障責任制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壹條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細化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防範重特大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應急管理部門許可的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含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包括無生產單位的集團公司總部。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明確本企業各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運行負責人,從總體管理、技術管理和運行管理三個層面落實重大危險源的安全保障。

第四條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對投保的重大危險源負有下列安全責任:

(壹)組織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保障責任制,指定負責重大危險源安全保障的技術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重大危險源操作規程,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實施;

(三)組織重大危險源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能培訓;

(四)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五)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重大危險源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組織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填報重大危險源相關信息,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相關數據與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相連接。

第五條重大危險源技術負責人對投保的重大危險源負有以下安全責任:

(壹)組織實施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系統建設,完善控制措施,確保安全監控系統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組織對安全設施和監控系統進行定期檢查和檢測,並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保證有效可靠運行;

(3)對超過個人和社會容許風險值限值的重大危險源,組織采取相應的風險削減措施,直至風險達到容許風險標準的要求;

(四)組織審查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的相關資質和安全管理,審查涉及重大危險源的變更管理;

(五)每季度至少組織壹次有針對性的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排查,在重大活動、重點時段、節假日前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排查,制定控制措施和治理方案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專項應急預案和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預案的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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