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下列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行為:
(1)吸煙和飲酒;
(二)多次逃學的;
(3)夜間在外逗留,無故離家出走;
(4)沈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加入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的;
(八)閱讀、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思想的書籍、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的;(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立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或者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