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如下:
1,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
勞動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要以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擴展數據:
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類
集體經濟組織可分為城鎮集體經濟和農村集體經濟。
壹是從最初的手工業合作社發展起來的,現在屬於輕工業系統管理。其特點是城市戶口,成員資產壹般為非土地形式,通常實行股份合作制。
另壹類是壹些特殊行業,如鐵路、石油、地礦、國防工業等。,主管單位為了安排家屬就業,給予壹定條件(設備、啟動資金,大部分還派幹部,就業範圍多為行業),自收自支,自負盈虧,按勞分配。做得好有壹定的公共積累。這壹類基本不搞股份制,仍然具有“兩個國企”的性質。
壹種是“城中村”,或者城鄉結合部的農村。其重要特征是土地已被征用或土地不多,或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將失去土地。會員主要從事第二、第三產業。這種情況下的農民,壹個是集體財產已經分了,土地補償費也分到了家庭,集體經濟已經不存在了。不言而喻。
另壹個就是集體經濟還是有的。集體經濟組織統壹使用稀缺土地和征地補償費,充分利用城市區位優勢,經營二、三產業,安排成員就業,取得經營和房產回報。這些集體經濟組織大多實行了股份合作制,產權清晰,股份量化到個人,管理民主,基本保證了原來的農民逐漸適應城市生活,有的還相當富裕。
這部分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趨勢是先把集體經濟本身搞好,為其成員提供更多更好的生產生活條件,分享更多紅利;同時,在當地政府的安排下,成員的農村戶口將逐步轉為城市戶口,他們將學習新的技能在城市找到工作,並逐步融入城市生活。
再壹個就是真正的農村集體經濟。它的基本特征總是與土地聯系在壹起。無論是集體還是個人,土地都是重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土地歸村(鄉、組)集體所有,這就決定了村(鄉、組)範圍內的所有村民都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集體經濟的本質是合作經濟,包括工會和資本工會。但是,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中,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勞動者的勞動聯盟,弱化甚至否認集體經濟也具有勞動資本聯盟的特征。否定勞動者的個人財產權是傳統集體經濟和合作經濟的最大區別。因此,集體經濟要想恢復其原有的合作經濟特征,就必須改革集體經濟的產權制度。
在我國,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集體經濟體現了* * *共富原則,可以廣泛吸收社會分散資金,緩解就業壓力,增加公共財富和國家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