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布死亡的日期是哪天?
1,死亡公告期壹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存活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
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通知期限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通知期限為壹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存活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
3.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二,誰能宣告死亡?
1.人民法院受理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
2.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滿2年的,公告期限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
3.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只宣告失蹤,不宣告死亡。
4.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死亡時間與自然死亡時間不同的,死亡造成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死亡造成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三,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
(壹)設立目的不同:宣告失蹤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宣告死亡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2)失蹤的期限不同:死亡的自然人失蹤的期限比自然人失蹤的期限長。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其失蹤;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的,或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其死亡。
(3)申請人不同:對申報失蹤的申請人順序沒有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嚴格的順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1年,經有關機關證明因意外事故無法生存的除外,公告期為3個月。
(5)法律後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後,其民事主體資格並未喪失,僅發生了設立其財產代管人等法律後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的日期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