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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的過程

法律分析

社區矯正是相對於監禁矯正而言的,是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由司法行政機關(司法局)及其派出機構(司法所)在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習慣,通過思想改造和勞動改造,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壹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工作是積極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整合各種社會力量,對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區內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接受社區矯正的罪犯稱為社區矯正對象,包括: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令,依法應當受到處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五條被宣告緩刑或者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或者假釋的建議,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壹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壹)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在社區矯正期間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脫離監管超過壹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經司法行政機關警告三次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和人民法院的裁定,還應當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準決定機關提出監外執行建議並附相關證明材料,批準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壹)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經司法行政機關警告兩次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未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擔保人因不履行義務而喪失擔保條件或被取消擔保資格,且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擔保人;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執行監禁的建議和決定機關的決定,還應當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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