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是壹種要約。懸賞人向完成某壹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意圖是要約。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這裏所說的是指在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懸賞廣告的法律後果。參考各國立法,將懸賞廣告視為單獨行為,懸賞廣告的構成要件如下:1。廣告商必須通過廣告表達向不特定的人提供報酬的意圖。廣告的方式沒有限制,只要能讓不特定多數人知道它的意思,誰都可以做。2.必須有壹個完成所要求的特定動作的意圖的表達。3.必須有向完成某壹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意向表示。關於報酬的種類和數額,廣告主有明確表示的,應當按照其表示;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廣告中含有“固定獎勵”和“必須獎勵”的,不影響懸賞廣告的構成。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綜合考慮指定行為的性質和內容、完成指定行為所需的勞動和費用以及交易慣例來確定。懸賞廣告可以撤回,形式不得低於懸賞廣告。懸賞廣告的撤回要和懸賞廣告壹樣或者更好,才能有撤回的效果。如果不能滿足這壹要求,懸賞廣告的撤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懸賞廣告仍然有效。但是對於知道自己退出的行為人,退出是有效的。懸賞廣告的撤回,各國各地區在時間上是不壹致的。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71條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公開聲明向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