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懸賞通告是壹種公告,通常由機關、組織或個人發布,鼓勵公眾提供與刑事案件有關的有價值的信息。獎勵通知通常包括獎金,以鼓勵人們提供相關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有助於警方或執法機構追蹤和逮捕嫌疑人。懸賞通告通常在廣告牌、報紙、電視、社交媒體等渠道發布,以確保盡可能多的人知道;
2.通緝是壹種法律程序,通常由警方或執法機關發布,追捕被指控或逃避法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通緝令是壹種官方文件,上面列有嫌疑人的身份、罪行和逮捕要求。通緝令通常具有法律約束力,要求執法機構全力以赴追捕嫌犯。通緝令通常通過警方內部溝通、媒體發布和國際警務合作來傳播。
想要的條件:
被通緝人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過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準,有權作出通緝決定,但仍需由公安機關發布。
2.各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時,可以在本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的,應當向有權決定發布的上級機關報告。
3.通緝的對象僅限於依法應當逮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包括應當逮捕、逃跑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4.通緝令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衣著和體貌特征,並附被通緝人照片。除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5.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信息,可以重新發布。通知必須註明原始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6.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要及時安排,積極偵查抓捕。任何公民都有權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交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7.被通緝人已經被逮捕、死亡,或者被通緝原因已經消失,不再需要被通緝的,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立即在原發布範圍內發布撤銷通緝令的通知。
總結壹下,懸賞通告是通過獎勵公眾提供信息來追捕犯罪嫌疑人,而通緝令是通過官方程序和法律手段追捕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範圍的,應當報有權決定公布的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