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議離婚的基本流程
協議離婚是壹種比較簡單的離婚方式,其基本流程包括: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等待審核,領取離婚證。在這個過程中,離婚證是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是夫妻婚姻關系解除的法律證明。
二、離婚證的重要性
離婚證是夫妻離婚的法律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雙方婚姻關系解除的證明,也是雙方重建家庭、處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依據。因此,協議離婚後,夫妻雙方應妥善保管離婚證,以備不時之需。
三。離婚證的辦理和領取
協議離婚辦理完畢後,夫妻雙方可持離婚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婚姻登記處審核無誤後給雙方發放離婚證。離婚證上會有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離婚日期等基本信息,證明婚姻關系已經解除。
總而言之:
協議離婚完成後,夫妻雙方會拿到離婚證,證明婚姻關系已經解除。離婚證是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今後辦理相關事務具有重要意義。所以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雙方要了解辦理離婚證的流程,離婚後妥善保管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