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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機構有哪些部門?

傷殘鑒定壹般去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因工傷致殘需要進行工傷認定的,可以向實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本人的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相關資料。勞動能力委員會接到申請後,將指定3-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勞動者進行傷殘鑒定,提出鑒定意見,再由勞動能力委員會根據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1,司法鑒定機構(中心、所、研究所等。).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資質管理評價和質量管理評價。司法鑒定的實施程序、技術標準、技術操作規範等技術管理制度由司法部制定和指導。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鑒定協會是工傷等級鑒定的法定權威鑒定機構,其鑒定結論具有權威性。勞動培訓協會的工傷鑒定範圍不僅限於工傷等級,還包括其他項目。這和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範圍有很大區別。通常工傷索賠的標準程序是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沒有直接的書面證據確認勞動關系,需要先通過仲裁確立事實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工傷等級鑒定)——根據鑒定結論索賠。

3.職業病的鑒定。職業病屬於工傷認定的範疇,但當事人需要先將其認定為職業病,或者認定傷情與工傷的相關性,再認定為工傷。職業病鑒定需要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處指定的有資質的職業病鑒定醫院進行。

4.職工因病因傷(非因工負傷)致殘等級的鑒定,由勞動協會進行。

5.殘疾人等級評定由當事人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戶籍信息向當地殘聯提出申請,殘聯指定有資質的醫院(壹般為縣級以上公立醫院)進行等級評定,分級標準以《殘疾人殘疾分類分級表》為依據。

6.民政部門負責因工致殘、因病(非因工負傷)致殘的軍人、警察、公務員及其他公職人員的評定和標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並為職工提供工傷鑒定決定和醫療救治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納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醫藥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對工傷職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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