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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分類和殘疾人分級的正式實施時間

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與分級》於20111014正式發布,並於20115實施。

第壹,殘疾人的概念

根據國家《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標準》,因身體結構和功能受損,個人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稱為殘疾。在精神、身體和人體結構方面,壹些組織和功能喪失或受阻,全部或部分喪失從事某些活動的能力的人是殘疾人。

二。殘疾的分類、分級和標準

1.壹級殘疾: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須依靠他人幫助或使用特殊設施,否則生活無法維持。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受限,臥床休息。社交完全喪失。

2、二級殘疾:日常生活隨時需要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只能在床上或椅子上。不能工作社交極其困難。

3.三級殘疾: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要持續監護。各種活動都有限制,只能室內活動。明顯的職業局限性。社交困難。

4.四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偶爾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都有限制,僅限於生活區內的活動。職業類型有限。社會交往受到嚴重限制。

5、五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各種活動都有限制,僅限於就近活動。需要大幅減少工作量。社交能力差。

6.六級殘疾: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可部分代償,有條件需要幫助。各種活動減少。不能做原來的工作。社交面窄。

7.7級殘疾: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短期活動不限,長期活動有限。工作時間需要大幅縮短。社交減少。

8.8級殘疾: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9.9級殘疾:工作學習能力下降。

10,十級殘疾: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六條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聽取殘疾人及其組織的意見。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保障殘疾人權益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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