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非法出版物的行政處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違反出版管理法規非法出版圖書及其他讀物的,處以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二、相關法律法規
出版管理條例
第六十壹條未經批準設立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活動,或者假冒出版單位名稱、偽造或者假冒報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非法經營額654.38+0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654.38+0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654.38+0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1000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壹)出版或者進口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出版物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的內容,而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
(三)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出版物,將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版面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他人,或者出租出版單位的名稱、刊號的。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1000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壹)進口、印刷、復制、發行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復制走私出境的出版物的;
(三)發行進口出版物未從本條例規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購進的。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凡違反出版管理法規非法出版圖書及其他讀物的,將按非法出版行為處以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