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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學生溺水的法律責任。

學校對學生溺水死亡是否有法律責任,壹般要看情況:

1.學校在規定的課時或者周末、節假日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檢查並在可預見的範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由學校承擔責任;

2、因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參加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造成學生溺水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

3.學校在明知學生具有特殊體質或者因特定疾病不適宜參加某種教育活動的情況下,對學生溺水未給予必要關註的,應當承擔責任;

4、學校發現學生擅自離校,未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導致學生溺水的,學校應承擔責任;

5.如果發生在上學途中、放學後、返校或離校時,學生擅自外出或離校期間,或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時,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其他溺水,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壹)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向學生提供的學校工具、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未能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且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教育教學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給予必要關註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違反崗位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負責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時,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十壹)擅自離校等直接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被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致使未成年學生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十二)學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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