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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受到意外傷害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首先,學生在校受到傷害,學校應當按照民事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應當賠償受傷害學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以及康復治療的其他合理費用。但學校能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責任。學生的傷害是學生個人原因造成的,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第二,學生在校期間的傷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學校不能證明自己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民法》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00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01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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