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殘疾人退休死亡後有喪葬補助。喪葬補助壹般在參加社保的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如果殘疾人沒有工作,也沒有參加社會保障,則無權享受喪葬補貼。
殘疾患者死亡後可以獲得殘疾賠償金嗎?
殘疾患者死亡後,殘疾賠償金不能再領取。傷殘賠償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補償。由於人身傷害造成的殘疾受害人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受害人在人身傷害後會減少或喪失收入。這種損失是人身傷害的直接後果,是壹種財產損失。對於這種財產損失,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壹般殘疾人去世是領不到補貼和賠償金的。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的繼承人可以領取喪葬補貼,具體如下:
1.部分殘疾人的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
在職職工或參加社保的退休人員中的殘疾人,死亡後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2.壹些殘疾人的親屬不能領取喪葬補貼。
如果殘疾人沒有工作,沒有參加社保,就不能領取喪葬補助。
3.因意外事故死亡的殘疾人的親屬可以要求死亡賠償金。
殘疾人因職務事故死亡的,可以獲得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的治療康復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可以獲得殘疾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可以獲得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至四級殘疾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