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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殘疾人的條件

殘疾人托養服務是指為符合條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護理、生活自理能力訓練、社會適應性咨詢、職業康復、勞動技能訓練、運動功能訓練等社會化服務。

壹、《殘疾人護理服務基本規範》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

1,壹般規定

2.術語

3、機構護理服務規範

4、居家養老服務規範

5.服務管理

6、服務質量考核與評價。

二、本規範所指的合格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是指:

1_處於就業年齡並需要護理服務的智力殘疾者;

2_處於就業年齡,有寄養服務需求,經專業醫療機構精神科醫生風險評估適合寄養的精神殘疾人;

3_處於就業年齡並需要護理服務的嚴重身體殘疾者(包括多重智力殘疾或精神殘疾者)。

二、殘疾人護理服務基本規範(試行)

(1)本規範所稱的殘疾人托養服務,是指為符合條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護理、自理能力訓練、社會適應性咨詢、職業康復、勞動技能訓練、運動功能訓練等社會服務。

(二)本規範的宗旨是通過專業化的照護服務,幫助殘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和價值創造能力,改善其生存發展條件,促進殘疾人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三)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為殘疾人提供寄宿照料、日間照料和居家養老服務的各類機構或者組織。

(4)除本規範外,殘疾人托養服務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管理服務標準和要求。

(5)本規範中列出的各種條款是基本要求。當地殘疾人托養服務相關規範中有更高標準的,應當按照當地規範和標準執行。

三、機構養老服務規範、機構要求

1.壹般來說,寄養服務機構要求相對獨立,設置在交通便利的區域。

2.服務場所應自住或協議租賃5年以上。

3.依法設立,申請批準和登記手續完備,合法經營。

4.在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指南和工作流程。

5.要有穩定的運營資金保障,確保可持續經營發展。

6.配置與其服務範圍相適應的服務場所,包括生活護理室、食堂、護理保健室、文體活動室、康復室、心理咨詢室、勞動(生產)車間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文章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

第四條

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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