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學校的責任具體是什麽情況?
學校責任的具體情況包括以下幾點:
1、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為學生提供的學校工具、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但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相關標準和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教育教學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違反有關規定,學校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合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殊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註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0條和《國家法典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1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