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該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並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可以構成該行為的主體。這種行為的客體是民族文化、出版發行事業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這種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制作、運輸、復制、販賣、出租淫穢的書籍、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行為人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的物品為淫穢的書籍、圖片、影片、音像制品及其他淫穢物品。淫穢物品,是指專門描寫性行為或者公開宣揚色情的淫穢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以及其他淫穢物品。關於人體生理和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含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不能認定為淫穢物品。淫穢書刊是指用文字描述淫穢內容的圖書、報刊。淫穢圖片是指用圖片描繪淫穢圖像的圖片、畫冊、照片。淫穢電影是指電影、電視劇等。包含淫穢內容。淫穢音像制品是指含有淫穢內容的錄像帶、視盤和音像光盤軟件。制作淫穢物品,是指制作、錄制、編輯、繪制、出版、印刷、拍攝、沖洗、復制淫穢物品。淫穢物品運輸,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壹處運送到另壹處。復制淫穢物品,是指復制或者翻印已有的淫穢物品,使其重現。例如,通過復制、拓印、重印、翻印、翻印等。如果是大規模再生產,應該屬於生產行為。販賣淫穢物品是指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淫穢物品出租是指將淫穢物品出租給他人以牟利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行為之壹,就可以構成本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