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法規是廣義的法律,不是狹義的法律。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指定的法律。法律是由具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總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並由主席簽署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壹般稱為“法”,如刑法、民法典、保險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現行憲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和其他法規的總稱。行政法規的頒布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除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制定部分行政法規。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