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殘疾人就業,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第二十八條【指導原則】殘疾人就業應當遵循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使殘疾人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二十九條國家和社會舉辦福利企業、職業治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條【分散安排】國家推動各單位吸納殘疾人就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指導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比例。
第三十壹條【自主創業】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或者自主創業。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生產勞動。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城鄉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和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的產品,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並逐步確定部分產品由殘疾人福利企業獨家生產。政府有關部門在下達職工招聘就業指標時,應當為殘疾人確定壹定數額。對申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對從事各種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四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組織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招工、就業、用工、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對國家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拒絕接受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受。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合其特點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三十五條【職工培訓】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在職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