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人在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場所吸煙。
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輕工業部關於宣傳吸煙危害性和控制吸煙的通知
1,煙草制品應積極采取減毒措施。
2.為了使空氣清新,保護人們的身體健康,建議在醫院、場館、影劇院、電影院、幼兒園、公交車等公共場所和人員聚集的通風不良的集體工作場所禁止吸煙。有條件的公共場所,可以另設吸煙室。
3.鑒於青少年正處於生長發育期,最容易受到煙草中有害有毒物質的侵害,建議教育部門在學校開展宣傳教育,作為壹門學科,禁止大、中、小學生吸煙。
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和禁止吸煙標誌。
教育部關於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禁止吸煙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各直屬高等學校:
吸煙有害健康。校園吸煙不利於廣大青少年學生從小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也不利於營造清新的教書育人的校園環境。加強學校禁煙控煙,對於樹立健康向上的社會風尚,提高國民整體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中央關於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有關要求,結合教育系統實際,現就各級各類學校禁止吸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中小學幼兒園禁止吸煙。任何人進入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都不準吸煙。校長是學校禁煙的第壹責任人。他不僅要以身作則,還要認真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學校治理,完善禁煙措施。在學校門口設立“無煙校園”或禁煙標誌。學校不設置吸煙區,不擺放吸煙用具,不出現煙草廣告或以煙草品牌命名學校、教學樓。學校食堂不得出售煙草制品。校外人員進入校園要做好禁煙的解釋和勸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