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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拘留期限延長至七天的法律依據

延長拘留期限至7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申請審查批準拘留的時間,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但是如果是團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申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其實可以延長到30天,所以可以延長到7天,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1.拘留期限延長至七天有什麽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上述規定,壹般來說,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麽?

刑事拘留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第壹,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至於什麽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法,規定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

(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

(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2、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決定和執行拘留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也有權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作案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2)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目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等諸多法律制度都處於起步階段,這些刑事案件中的強制措施,總體來說在我國司法部門還是有很大的主動權的。由於刑事訴訟法規定,壹些復雜的刑事案件的羈押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公安機關延長至7日並不違法,屬於法律規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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