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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區別

第壹,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區別

1,嚴格執法的主體應該是行政機關。公正司法的主體應該是司法機關,即公安機關、海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嚴格執法的任務是執法,公正司法的任務是正義,比如法院判決。當然,兩者雖有區別,但只有把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作為壹個有機整體,才能讓人民群眾理解現代法治精神,改變傳統思維習慣,形成依法辦事的風尚,形成法治信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第二,和解與調解的區別

1,性質不同。法院調解是法院行使司法權=庭外和解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中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與者是不同的。法院調解由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果不壹樣。根據法院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終結,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在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後,訴訟終止。和解協議是不可執行的。所以壹般訴訟中,盡量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院的調解書更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確實無法到庭,雙方可以庭外和解,如果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和解:判決前雙方可以隨時和解,和解後壹般撤訴。沒有其他和解的條件。關鍵是雙方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自行達成和解議案。

調解:對於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法院的主持下,根據審判的實際情況進行調解。

調解是有組織的。比如法院組織當事人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金融機構也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制作書面調解書,可以請求法院確認調解書。如果對方反悔,可以按照調解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和解由雙方自己私下解決,沒有第三方參與。和解協議是不可執行的。相當於合同的效力,如果對方反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其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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