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委托代理,壹般不用承擔責任,如果沒有代理簽訂合同,要承擔無效合同的責任。
2.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七十壹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麽?
合同有效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和法律效力的基本條件。
原則上,自然人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親自簽訂合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
《合同法》有壹個例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也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對於非自然人,必須在法律程序成立後,才具有締約能力。
同時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簽訂合同。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壹方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在的效力意思,即其效力意思與表示行為相壹致。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根據具體情況認定。
在壹般誤解等情況下,本合同仍然有效。
如有重大誤解,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在合同因有趁人之危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無效;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確定的和可能的。
合同的標的物決定了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將失去其目的和積極意義,應該是無效的。
合同標的物的可能性意味著合同支付可能實現。
合同標的的確定,是指合同的標的從壹開始就確定或者可以確定。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簽名是本人委托的,壹般不承擔責任。無代理簽訂合同的,承擔合同無效的責任。如需法律幫助,歡迎讀者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