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列情形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1)對員工采取暴力、威脅、恐嚇、糾纏等手段,嚴重妨礙、影響或者破壞生產/工作、生活秩序的;(2)故意損毀或損壞公司及員工的個人資產、財產或各種設備設施(同時按價值全額賠償);(3)在公司外(包括公司租用的宿舍)打架、賭博、盜竊及違反其他治安管理法規的;(四)故意泄露公司秘密,侵占公司財產,利用工作或者公司聲譽謀取私利,徇私舞弊的;(五)故意損毀、撕毀公司刊登、張貼、發送的各種通知、告示等文件;(六)煽動、鼓動員工罷工、怠工、挑撥離間、鬧事的;(七)正在被司法機關處理的;(8)不服從管理,態度和行為惡劣;打罵、糾纏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影響和擾亂公司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秩序;(9)因事故或重大過失給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包括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10)不服從部門和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和工作任務安排,經勸阻無效;(11)本條例實施以來,曠工連續3天或年度內累計5天以上,遲到早退當月累計5次或年度內累計10次以上;(12)采取欺詐等手段故意獲取不當利益;(10)不服從部門和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和工作任務安排,經勸阻無效;(11)本條例實施以來,曠工連續3天或年度內累計5天以上,遲到早退當月累計5次或年度內累計10次以上;(12)采取欺詐等手段故意獲取不當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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