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室外空調不得占用人行道。安裝在道路沿線建築物上的室外空調,應高出地面2.50米以上,突出深度不得超過0.50米,並應美觀、牢固、安全。
三、空調機組應設置在遠離相鄰方的門窗和綠植處,並保持安全距離。
沿街室外空調不符合上述標準要求的,需要商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自行整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市容貌標準》第二條。
1.所有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都要講究建築藝術和美感,其造型和裝飾要與環境相協調。
2.現有建築物應保持良好的形狀和清潔。不得擅自在陽臺、平臺和外走廊上搭建吊平臺和遮陽棚。臨街陽臺不得懸掛雜物,堆放物品不得超過護欄高度。懸挑陽臺不得擅自封閉。
3 .具有代表性風格和歷史價值的建築(包括歷史遺跡、名人故居等。)應保持其原有的面貌和特征,不得隨意改變或拆除,並應設置專門標誌。
4.沿街破損建築應及時整修,滿足街景要求;危險房屋和構築物應當及時拆除或者改造。
5.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應當拆除規劃確定的已拆除建築物和臨時工棚、設施,並清理場地。
6.城市內不得有影響市容的違法建設。壹經發現,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及時拆除。
7.主幹道兩側和繁華地段的建築物前,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設置實體圍墻或高墻,壹般應采用下列形式劃界:
樹籬;
花壇(花池);
柵欄;
風景圍欄;
半透明的墻。
圍欄的高度不得超過180cm。設置在胡同和建築物轉角處的景區大門的造型和色彩應與環境相協調。
8.沿街店鋪設置的雨篷帳篷應當整潔美觀,高度不低於240cm,寬度不超過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