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如果只有壹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則由業主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2.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有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過半數且占業主總數過半數的業主;
3.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知全體業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維護社會秩序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所有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