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R&D費用的征收。
(壹)加速折舊費用的收取
企業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並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R&D費用稅前扣除時,扣除已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和費用,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2)多用途物品費用的收取
從事R&D活動的人員和在R&D活動中使用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者使用於非R&D活動的,應當對其人員活動和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記錄,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未分配費用不得扣除。
(3)其他相關費用的收取和限額計算
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次R&D活動的,應當按照不同的R&D項目分別歸集可以扣除的R&D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時,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壹條第壹項允許扣除的R&D費用第1至第5項費用之和× 10%/(1-10%)。
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額低於限額的,按照實際發生額計算稅前扣除額;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額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扣除。
(四)專項收入扣除
企業在計算R&D費用附加扣除時,應扣除廢品、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專項收入。按照通知規定已計入R&D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R&D過程中形成的;如果扣除不足,允許加計扣除的R&D費用應計為零。
企業的R&D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者以零部件形式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其相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在R&D中扣除。
㈤財政資金的處置
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作為R&D活動的非應稅收入,不得計算、扣除或攤銷。
(6)已扣除的費用不允許追加。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扣除。
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於《通知》中R&D費用允許加計扣除範圍的,企業在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