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直屬國務院的特設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改組;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國務院國資委可以通過法定程序任免和考核所監管企業的負責人,根據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約束制度。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和執行。也可以按照出資人的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起草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草案,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依法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國有資產保護,充分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國務院確定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他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