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和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為老年人這壹特殊群體提供保護和保障的專門法律。
為切實保障老年人權益不受侵害,2013年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時增加了新的規定:除老年人監護制度外,新法還對家庭贍養和扶養做了更全面的增加:壹是對家庭養老進行了重新定位,將現有法律“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修改為“老年人養老以家庭為基礎”;二是進壹步明確了贍養人對患病和失能老人提供醫療和護理的義務;三是針對中老年人財產權益易受侵害、老年再婚配偶合法繼承權難以保障的情況,進壹步加強了老年人財產權益保護;四是豐富了精神撫慰金的規定,將“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經常看望老人,屬於違法行為;五是增加了有關組織應當對不履行義務的贍養人進行督促的規定;第六,原則規定,國家應當建立和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此外,完善了贍養協議的相關條款,增加了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內容。同時,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確立了對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地老年人平等優待的原則,倡導全社會善待老年人。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首次增加了宜居環境壹章,重點是無障礙環境建設。無障礙環境是老年人宜居環境的基本要求。這主要是由於相當壹部分殘疾人是老年人,老年人面臨的失能或失能風險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漸增加。此外,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規定建設老年友好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區。
第三,體現在民法上。比如《民法通則》第104條第1款規定:“婚姻、家庭、老年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第四,婚姻家庭法有明確要求。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權益。”第265438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條第3款還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向子女要求贍養費。”
5.《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得到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疾病和傷害;3.與工作有關的殘疾或職業病;4.失業;5.生育能力。
6.《刑法》第261條第1款規定:“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