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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被醫保局查後怎麽辦?

對零售藥店的行政檢查或行政處罰主要有五項,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三定方案、部頒規章、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六大依據進行執法。

法律依據

壹是藥店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按照以下依據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壹百零四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實施辦法: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661號)。

二是藥店存在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的,將按照以下依據進行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照本法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其他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和其他資料,查閱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第三十五條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和其他資料。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國家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國家醫療保障局對納入醫療保險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醫療保險領域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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