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的特征
1,預付款金額不限;
2.預付款是主合同付款的壹部分,當事人對預付款的約定是承諾,實際交付不是有效要求;
3.預付款是價款的壹部分,本質上還是結算;
4.預付款不具有單向或單向保證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合同終止時,預付款應當退還。
預付款和定金有什麽區別?
預付款和押金的區別:
1.在效力上,定金適用定金罰則,而預付款無此效力;
2.功能上,定金是債權的擔保,而預付款屬於債務履行的範疇,主要功能是提前履行部分債務;
3.實質上,定金合同是因定金的交付而產生的。定金合同和主合同是兩個合同,交付預付款是主債務履行的壹部分,不構成獨立的合同;
4.定金只有在交貨後才能成立,只要雙方同意支付預付款;
5.定金壹般壹次性付清,預付款可以分期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86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