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糾紛雙方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問題:分清是非責任。協商解決爭議的基礎是明辨是非,雙方都不能壹味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爭議的解決。因為,如果雙方都認為自己是對的,責任在對方,就很難相互理解,達成壹致;態度端正,堅持原則;
2.調解,拆遷糾紛的調解,是指拆遷雙方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在第三方(即調解員)的主持下,自願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解釋和說服,促使其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三個特點: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進行的,與雙方自行和解明顯不同;第三方主持調解,只是說服雙方相互理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做出裁決,可見調解和仲裁是不同的;調解是以事實、法律和政策為依據的合法調解,而不是無視是非、無視法律和政策的調解。
3.仲裁,也叫仲裁。合同仲裁,即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由第三人依法對合同糾紛進行仲裁,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壹種方式。仲裁是世界各國現代國家普遍確立的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共同糾紛仲裁是各國商務活動中的通行做法。
草原糾紛承包必須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寫訴訟需要的起訴書;
2.立案:寫好起訴狀後,需要提交法院立案;
3.庭審:庭審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法庭調查階段舉證;
4.判決:開庭後當事人不服判決,須在15日內提出上訴。
綜上,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