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不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名義法人是無罪的,公司的名義法人只有參與了公司的實際犯罪行為,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名義法人參與法人犯罪的,按照具體所犯罪行量刑。普通公司會犯的罪有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名義上的財務總監要承擔公司的稅務風險,以及公司高層開具發票不規範導致的發票風險,合同簽訂中的財務責任,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財務總監審核費用發票不仔細導致的報銷風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構成要件是: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違反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公司法規定,不交付貨幣、貨物或者不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
4.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不交付貨幣、貨物或者不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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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負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未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