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消費者知道壹般藥品在有效期後3個月內不會去專櫃,並且出現藥品短缺的情況下,對於療程在有效期內的藥品,即使離有效期1個月。
藥品的有效期通常用其有效期或失效日期來表示。其中,有效期是指在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藥品的質量能夠達到規定的期限。
有效期是指從生產之日起至規定期限屆滿的時間。
藥品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藥品自有效期起3個月內禁止銷售。壹般藥品在有效期3個月內禁止銷售,即使超過有效期3個月也不能銷售。三個月內過期的藥品不會下架。國家沒有明文規定,但醫院采取嚴格的管理來保證藥品安全,所以很多醫院不經營三個月內過期的藥品。藥品是特殊商品,不允許促銷。
有哪些舉報購買過期藥品的途徑?
舉報購買過期藥品的途徑如下:
1.打電話投訴。如果在藥店購買過期藥品,可以打電話投訴,並說明購買地點和地點。
2.寫壹封投訴信。如果在藥店買到過期藥,也可以寫投訴信投訴。可以寫匿名信投訴自己的購藥經歷,然後寄給主管部門調查;
3.官網留言投訴。如果在藥店買到過期要求,可以在官網留言投訴,食藥監部門。在留言投訴部分描述清楚具體事實,並附上證據照片,供相關部門核實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如果藥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則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變更有效期的;
(二)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
(三)超出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