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管理規定》第五條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包括: (壹)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具有二級及以上資質,試驗場地符合當地衛生主管部門關於醫院區域(場地)管理的規定。以患者為受試者的藥物臨床試驗的專業應當與醫療機構許可的診療科目相壹致。開展藥物臨床試驗和健康受試者生物等效性試驗應是臨床試驗實驗室的主要工作;(二)具備與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相適應的診療技術能力;(三)具有獨立的工作場所、獨立的臨床試驗藥房、獨立的資料室以及與藥物臨床試驗相適應的必要設備和設施;(四)掌握藥物臨床試驗技術和相關法律法規,能夠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研究人員;其中,主要研究人員應具有高級職稱,並參加過3次以上藥物臨床試驗;(五)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有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相適應的床位數、急診量;(六)急診和危重病搶救的設施、設備、人員和處置能力;(七)有專門部門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八)具有與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相適應的醫務部門,接受委托進行醫學試驗的承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九)設立倫理委員會,負責藥物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十)具有藥物臨床試驗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十壹)有預防和處理藥物臨床試驗突發事件的管理機制和措施;(十二)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醫務人員管理、財務管理等其他條件。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應當是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需要具備本條前款第壹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