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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賣給孫子的學區房10。為什麽違法?但是轉移有效嗎?

這兩天,網上壹則關於“爺爺賣了10元給孫子學區房卻沒回來”的報道引發公眾關註。當事人張某以10元的價格將房子“賣給”了自己的小孫子,但三年後,張某因與兒子發生矛盾,想拿回原本屬於自己的房子,但最終被拒絕了,甚至通過法律途徑。

對於這種情況,有些朋友很不解。明明是自己的房子,為什麽拿不回來?其實原因很簡單,因為張以10元賣給孫子學區房的行為並不是真正的買賣,而是贈與。

張某說,他為了孩子上學需要,把房子“賣”給了孫子,但張某的兒子不承認。他說父親當時是自願把房子給孩子的,不存在所謂的買賣(其實這種說法更合理,因為現實生活中不可能用10元買房子,不符合情理和法律)。

鑒於此情況,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和生活常識,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涉案房屋由張贈與孫子的情況更符合法律規定,稱買賣行為違法。在市場經濟中,給予和買賣是壹種排他的關系。因此,張燦沒有回到屋裏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張和孫子之間,已經辦理了相關的財產過戶手續,現在房子也是過戶後的,贈與無可厚非。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張無權撤銷贈與。

《民法典》第663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但事實證明,贈與人(張)和贈與人(張的孫子)不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中的任何壹種,故該房屋註定要被收回。

法律是公平的,是有約束力的,並不是說誰屬於弱勢壹方就能得到更多的“照顧”。張將房屋過戶給他的孫子,是贈與行為且有效。所以,即使他抱怨很多次也沒有意義。同時我也在這裏警告妳,做壹些和自己利益相關的事情,壹定要三思而後行。世界上沒有後悔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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