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破壞小區公共設施怎麽處罰?
破壞住宅區公共設施的處罰為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並處1000元罰款。損失較大的,將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二、小區公共設施有哪些?
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包括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交通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輔助設施,避難層、設備層或機房等結構部分。公共設施是整個小區公共管理的壹部分,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三,小區公共設施的所有權歸誰?
小區公共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全體居民。根據法律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屬於業主。提醒您,公共設施包括:已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 *或未登記但為保障業主建築物所有權行使而修建或埋設的配套設施,包括圍欄、大門、車棚、公共健身設施及公共照明、安防、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有線電視設施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歸所有權人所有,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