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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兩次以上處罰,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構成犯罪。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的;

3.3年內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香煙65438萬多支。

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涉及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經批準後,方可從事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而且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是違法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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