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六條公務員或者集體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獎勵: (壹)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三)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影響稱號聲譽的;(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損害憲法權威、中國* * *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或者組織、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 * *產黨和國家領導的活動;(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三)挑撥和破壞民族關系,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四)不承擔責任、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六)對批評、投訴、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七)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的;(八)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的;(十)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十壹)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十三)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或者網絡活動的;(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十七)曠工或因公外出、休假期滿無正當理由的;(十八)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