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壹方”包括駕駛員和所有人。
駕駛人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其轉移責任,自然應承擔侵權責任。
車主的責任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自己的責任:在司機是車主的情況下,司機的責任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雇主責任:駕駛員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確定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
3.連帶責任: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或者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同壹侵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確定車主責任。
4.無責:①因盜竊、搶劫等超出車主意誌的原因,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名義所有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車輛確實發生過移動,名義所有人沒有過錯的,實際所有人也承認自己的所有人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所有人可能不承擔責任。
5.在壹定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鏈接、租賃等經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應在壹定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6.賠償責任:車輛是借用的,車主沒有從車輛的使用中獲得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壹定責任,主要考慮的是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