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征收的基礎是完稅價格。以海關批準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該貨物在境外銷售的離岸價格減去出口稅後的價格,以及海關審查後確定的價格。
海關總署第15號2012(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海關規定原文為:“個人郵寄進境征稅人民幣50元以下(含50元)的物品,予以免稅,超過50元的,按照貨值全額征稅。”
海關規定處罰幅度有兩種方式:
1,直接指定具體配額範圍,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罰款。這裏直接設定了654.38+0萬元的最高處罰限額。
2、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相聯系,偷逃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管理,走私貨物、物品的,應依法納稅,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偷逃稅款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個人攜帶或者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依法向海關申報的,責令補繳關稅,可以並處罰款。
根據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行使進出口監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英語中的“海關”壹詞,原指商人在販運貨物途中繳納的壹種地方稅,具有“路費”或港口、市場的“通行費”、“使用費”性質。這個地方稅取消後,“海關”壹詞指的是政府征收的進出口稅。海關是征收進出口稅的政府機構,即海關,是對所有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監管、檢查和征收關稅的國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