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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慣例和國際慣例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國際貿易慣例不具有強制法律效力,而是根據合同雙方的約定適用。國際公約是國與國之間簽訂的條約,對國家、企業和個人都有約束力。

國際公約是指有關政治、經濟、文化和技術的國際多邊條約。公約通常是開放的,非締約方可以在公約生效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候加入。壹些公約由專門的國際會議制定。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並不是法律。貿易雙方有權在合同中達成不同於公約規定的貿易條款。但許多國家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國際慣例的效力,特別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慣例的約束力得到了充分肯定。在下列情況下,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壹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選擇國際慣例;

第二,如果當事人沒有排除適用他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壹種習慣做法,並且這種習慣做法為國際貿易中類似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曉並經常遵守,則應視為當事人已經默認同意采用這種習慣做法。

國際貿易慣例的特點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過程不受政府機構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文化壹般是由商業自治組織自發編纂而成,這使得它不同於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和國家間相互協商妥協達成的國際條約。

正是這種非主權極大地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

2.國際貿易慣例是某壹地區、某壹行業的人們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慣例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征。這裏的普遍遵守和接受並不要求所有人都理解和接受,只要從事這個行業的大多數人已經知道和接受就可以了。

可以推斷,別人應該知道這種做法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壹般會形成壹些比較大的港口和碼頭,逐漸他們的合理做法被其他同行業的人所接受。比如美國西海岸的碼頭工會,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幾乎向集裝箱貨主收取登陸費。

這種雜費被各國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泊位條款中,因此這種做法在同行中已成為國際貿易慣例。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使人們產生必須遵守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征。心理因素對於判斷公約的存在非常重要,沒有相應心理信念的簡單的常規做法無法構成國際貿易公約。

這種心理上的保證在實踐中是否存在,由索賠人來證明,可能難度很大。

4.國際貿易慣例是任意的,沒有強制適用性。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納的情況下,才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默示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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