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車通道中心線間距不應大於160m;
2.至少應有兩條環形消防車通道與其他車道相連,環形消防車通道應設置後巷或回場;
3.消防車通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不應小於4m,與建築物外墻的距離應大於5m;
4.消防車通道的坡度不應大於8%,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消防車停放和作業場地的提升坡度不應大於3%。
火災報告被投訴的條件是什麽?
1、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5、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滅火和救援的障礙物;
6.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位於同壹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7.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所在同壹建築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8.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進行電焊、油漆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施工、維修作業;
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無證上崗;
10、建築工程安裝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
11,未經消防行政許可,建設工程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公眾聚集場所擅自開放使用的;
12、其他火災隱患和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